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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起售车广告背后的骗局

1999-07-19 来源:生活时报 通讯员 马军 本报记者 李海霞 我有话说

陈先生是某通信公司的职员,一直想买一辆车。1998年11月他在某报上看到了“北京利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”分期付款购车的广告,便于11月26日上午立即按照广告所刊登的地址,找到安外大街188号海南大厦,在与利得公司的人接触后了解了付款方式、车价、售车的服务,觉得颇合自己心意,于是当场预支了首期购车款4万元,决定购买一辆桑塔纳轿车。可谁曾想,交款后的当天中午,利得公司就人去楼空了,4万元如打了一个水漂,只留下发怔的陈先生。

他去当地公安机关一打听才知道,原来交了钱被骗的不止他一个。哑巴吃黄莲,陈先生真是有苦说不出,无奈中他决定起诉。

1999年4月下旬,陈先生诉被告北京市朔月技贸有限责任公司、某报社赔偿一案正式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。

陈先生和他的律师在法庭上陈词:认为是在看到某报的广告后,才按广告所刊登地址去海南大厦,购车交款。交款后利得公司人员携款逃跑。该广告的刊登人(某报社)与该广告的代理人朔月公司未履行审查职责,发布虚假广告,给陈先生造成了巨大损失,故起诉要求该报社和朔月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。

朔月公司辩称,“利得公司”要求我公司代理广告,我公司业务员去该公司办理手续,该公司提交了其营业执照复印件,并交了800元费用,于是我们签订了协议,为其办理了在某报上刊登广告的业务。我们也是后来才知道受了骗,我公司也是受害者。在为其办理手续时我公司尽到了审查义务,我公司并无责任,故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
该报辩称,该广告是报社刊登的,依广告法的规定,报社只需审查登广告人的营业执照。利得公司的手续齐备,报社尽到了审查的义务,但报社不可能预见广告主之后的行为。现报社没有责任,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
北京海淀法院经过细致的调查发现,“利得公司”提供给朔月公司的注册号为11017068的营业执照,在北京市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没有登记记录,该营业执照在字体、注册资本表示、企业类型、登记机关公章套印等方面都存有问题。因此,判决朔月技贸有限责任公司和该报社应该共同承担责任,赔偿陈先生4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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